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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垫付贷款

2020-09-10 00:00:00

根据放款人(本公司之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A(一名独立第三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的贷款协议A,本金额为5,046,000港元的贷款A按年利率12厘计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起为期一年,并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到期,由放款人垫付予借款人A。贷款A以(i)按揭A;及(ii)担保A作抵押。

根据放款人与借款人B(一名独立第三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的贷款协议B,本金额为3,536,000港元的贷款B按年利率12厘计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起为期一年,并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到期,由放款人垫付予借款人B。贷款B以(i)按揭B;及(ii)担保B作抵押。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放款人与借款人C(一名独立第三方)就垫付本金额为37,200,000港元的贷款C订立贷款协议C。贷款C按年利率10.5厘计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起为期一年,并将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到期。贷款C以(i)按揭C;及(ii)担保C1及担保C2作抵押。

鉴于(i)借款人A为借款人B及借款人C各自之唯一股东;及(ii)贷款A、贷款B及贷款C于12个月期间内垫付,故就釐定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而言,贷款A、贷款B及贷款C合併计算。

由于垫付贷款A、贷款B及贷款C(按合併基准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并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垫付贷款A、贷款B及贷款C(按合併基准计算)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垫付贷款A及贷款B(按个别或合併基准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