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并迁册至百慕达及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6)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兴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及建议派付特别股息。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建议注销股份溢价及建议派付特别股息的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出售事项的推荐建议;(iii)独 立财务顾问有关出售事项的意见;(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上市规则规定的 其他资料的通函(「该通函」),预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入该通函的若干资料,预期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兴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宋启庆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宋启庆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张港璋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兴琪先生、冯建中先生及梁婉雯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