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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04 16:59: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於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62号中粮大厦12楼1204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审议并酌情批准(不论修订与否)下列将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提呈之普通决议案。除另有订明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买卖协议(注有「A」字样之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待联交所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特别授权,以根据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签署所有有关文件、文书、协议及契据并进行彼全权酌情认为就执行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或适宜、仅属行政性质且属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附带之行动、事项及事宜(包括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仅於彼全权酌情认为必要或适宜时同意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发生仅属行政性质的有关变动。」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

2.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倘委任多位代表,委任须说明各代表获委任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 阁下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3. 代表委任文书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法团印监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经负责人代表法团签署之代表委任文书,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代表委任文书,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认证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将不会妨碍股东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惟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授权书将被视为取消。

6. 倘为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仅其一方有权投票,惟倘多於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上述大会,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的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联名持有人的排名先後按其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而定。

7. 随本通告附奉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8. 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