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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一般披露

2022-11-23 00:00:00

本公告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而发表。

于2022年11月23日,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接纳一家银行(「银行」)发出就金额为最多1.7亿欧元承诺性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的贷款融资函件(「贷款融资函件」)。此贷款融资期限自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为期1年。本公司从贷款融资所借得的款项将悉数用于作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一般营运资金。

根据贷款融资函件,倘若(i)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集团」)不是或不再拥有(不论直接或间接)本公司实益股权不少于40%。北控集团不是或不再是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不论直接或间接);或(ii)北控集团不是或不再实际上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全资拥有、监管及控制,即构成违反事项。于本公告日期,北控集团被视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2.35%之股份。

倘若出现违反贷款融资函件事项,银行可通过书面通知本公司(i)宣佈贷款融资函件项下所有未付款项连同其应计利息及本公司应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立即到期并须立即偿还;及/或(ii)宣佈贷款融资立即终止;及/或(iii)行使其在贷款融资函件项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利益、补偿、权力或酌情权。

只要导致有关责任产生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所述之持续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