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国中铁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品种)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1-18 19:31: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 年1 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品种)2017年付息公告」,仅供参阅。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7-003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00390 公告编号:临2017-003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10年期品种)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6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3日

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2月3日支付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

债券简称:10中铁G2。

债券代码:122046。

发行规模:50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8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0年1月27日。

利息登记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1月27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88%,每手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04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3.9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6日(本次付息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2.本次付息日为2017年2月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0中铁G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0中铁G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

联系人:李强、文少兵

电话:010-51878061、51878265

传真:010-51878264

邮政编码:100039

2.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127

传真:010-66578972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