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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1-18 19:42: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 年1 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仅供参阅。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7-004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00390 公告编号:临2017-00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2月3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发行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2月3日支付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5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6铁工01。

债券代码:136199。

发行规模:20.5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0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6年1月28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10年期品种

债券简称:16铁工02。

债券代码:136200。

发行规模:21.2亿元。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起息日:2016年1月28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至2026年每年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债权登记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2017年至2026年每年的1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3.07%,每手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0.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4.56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7.63元)。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3.8%,每手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0.40元;扣税后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4.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6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17年2月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铁工01”和“16铁工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铁工01”和“16 铁工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

联系人:李强、文少兵

电话:010-51878061、51878265

传真:010-5187 8417

邮政编码:100039

2.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西单汇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127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