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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关於代扣代缴2015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暂停H股股份过户登记

2016-07-13 17:08:00

兹提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6 年3 月30日刊发之二零一五年度业绩公告以及於2016 年6 月24日刊发之关於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如下有关派发2015年度末期股息的进一步信息。

2015年度末期股息

本公司截至2015 年12 月31日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於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本公司将向2016 年8 月11 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当日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H股股东(「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以港币派付2015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86 元(含税)(「2015年度末期股息」)。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以除人民币之外的外币支付现金股息的,汇率应采用股息宣布当日之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中间价的平均值,据此,有关派付2015年度末期股息的适用汇率确定为港币100 元=人民币84.737 元。因此,H股股东的2015年度末期股息为每股港币0.10149 元(含税)。

为确定有权收取2015年度末期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2016 年8 月5 日(星期五)至2016 年8 月11 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收取2015年度末期股息,须於2016 年8 月4 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2015年度末期股息将会於2016 年8 月18 日(星期四)左右向於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全体股东发放。

另外,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2015年度末期股息为H股股东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安排提示如下: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2008 年1 月1日起,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即法人股东)派发2008 年1 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之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本公司向於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15年度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对於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H股股东名册上的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股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团体及组织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扣除10%的所得税後派发2015年度末期股息。

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上述10%的企业所得税,请在2016 年8 月4 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向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其中国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相等文件之经香港律师或会计师核实的副本以证明其成立的地点或证明其属於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 号)(「税收协定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持有本公司H股并於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唯H股个人股东可以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以股权登记日(即2016 年8 月11日星期四)当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所记录的股东登记地址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具体安排如下:

? 若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15 年度末期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0.086元(含税)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适用汇率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086元(约为港币0.010149 元);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於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15年度末期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0.086 元(含税)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适用汇率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086 元(约为港币0.010149元)。本公司可根据税收协定通知的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後,对多扣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於10%但低於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本公司将按相关税收协定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

? 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与中国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司将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15年度末期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0.086 元(含税)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适用汇率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172 元(约为港币0.020298 元)。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於沪股通投资者中属於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於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後,按已徵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末期股息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於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本公司已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徵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末期股息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本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依照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其H股股东应缴纳之所得税。对於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准确确定或及时确定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损失,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股东应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