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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2016-05-05 21:58:00

兹通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定於2016 年6 月24 日(星期五)上午9 时30分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会议室举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A股年度报告及摘要、H股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业绩公告。

5.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 审议及批准关於聘用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为本公司2016年度的国际审计机构及国内审计机构,任期至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酬金共计为人民币4,300万元。

8. 审议及批准关於聘用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任期至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酬金为人民币251万元。

9.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0.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报酬)管理办法。

11.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报酬)标准的议案。

12. 审议及批准关於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作为特别决议案:

13. 审议及批准关於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i) 无条件批准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单独或同时发行及处置数量不超过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及H股各自数量20%的新增A股及H股(合称「新股」);

(ii) 根据上文第(i)段的批准,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订立或发出售股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而该等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下应当配发的新股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後配发,以及授权董事会根据该等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发行及处置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的新股;

(iii) 根据本项特别决议案批准公司发行新股後,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增加本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所有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及注册资本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及必要的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以实现依据本项特别决议案进行的新股发行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董事会获得上述授权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特定人员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配发,发行及处置一般性授权项下的新股相关的所有协议、合同和文件;及

(iv) 就本项特别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後12个月届满之日;及

(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项特别决议案赋予董事授权之日。

附注:

1. 暂停股份过户及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资格

凡在2016 年6 月3 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前向本公司股份过户处递交有关的股份过户登记表,并於其後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为股东的买家,均有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东须注意,本公司将於2016 年6 月6 日(星期一)至2016 年6 月24 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2016 年6 月3 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备存於香港的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H股股东如欲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须於2016 年6 月3 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份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2.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登记程序

股东或其代表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法定代表人士,须出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其为法定或正式授权代表的相关决议副本,方能代表此等公司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3. 出席通知

拟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之股东应於2016 年6 月3 日(星期五)或该日之前,将回执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511 室,邮编:100039(联系人:段银华女士╱李强先生,电话:(8610) 5187 8069/5187 8061,传真:(8610)5187 8417)。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电话:(852)2862 8555,传真:(852) 2865 0990)。

4. 委任代表

凡有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之代表签署。倘股东为法人,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法人公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之代表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之代表签署,则授权该代表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代表委任表格(如该代表委任表格由经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人签署,则连同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在不迟於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前24小时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股东而言)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但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经撤销。

5. 其他事项

股东(亲自或其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之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