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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须予披露及股份交易涉及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2021-11-03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40,260,000港元,将通过向卖方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结付。

代价股份将由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且发行代价股份毋须取得股东批准,并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合共402,600,000股代价股份将配发及发行予卖方,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佈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9.99%及经发行代价股份扩大后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假设自本公佈日期起至代价股份配发及发行之日期(包括该日)止,除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本公司拥有100%。因此,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内。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佈规定。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收购事项须待协议项下若干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告完成,故完成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