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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董事变动

2018-02-12 16:36: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欢迎政府委任史美伦女士及洪丕正先生为香港交易所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各人任期均约为两年,自 201 8 年举行的香港交易所股东周年大会(「2018 年股东周年大会」)完结起,直至 2020 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完结为止。

周松岗先生及范华达先生将於 2018 年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後退任。董事会谨此向主席周先生对香港交易所集团的领导及卓越贡献深表谢意。这六年来,周先生一直坚守股东价值,带领香港交易所创出一个又一个新里程,包括收购伦敦金属交易所、推行互联互通市场计划以至推进上市制度改革。董事会亦深切感谢范华达先生过去多年对董事会的宝贵贡献及建言。

史美伦女士及洪丕正先生的履历如下:

史美伦 大紫荆勳贤,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68岁)

其他主要职务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 独立非执行董事(2008~)

?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2011~)

? Unilever N.V.(於阿姆斯特丹泛欧交易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非执行董事(2013~)

? Unilever PLC (於伦敦证券交易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非执行董事(2013~)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2004~)及副主席(2007~)

前任职务 ? 香港交易所 – 独立非执行董事(2006-2012)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1991-2001:

副主席(1998-2001)、执行董事(1994-2001)、

高级总监(1993-1994)及副总监(1991-1993))

公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际顾问委员会副主席(2004~)

?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 国际谘询委员会委员 (2013~)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 – 非官守议员(2004~)

? 金融领导委员会 – 委员(2017~)

? 金融发展局 – 主席(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2013-2018)

资格 ? 文学士(美国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法律博士(美国 Santa Clara University)

? 法院执业律师(美国加州)

? 荣誉会员(香港证券专业学会)

* 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以下有关史女士的资料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51(n)(iv) 条作出披露:

(i) 於 2016 年 9 月,证监会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於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2014 年 8 月 1 日期间所持有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持仓合约数量曾违反《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订明上限,以及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实施足够措施,确保持仓符合订明上限,予以谴责及罚款 250 万港元。证监会知悉汇丰自事件後已采取步骤,以加强其在监察持仓上限方面的内部监控措施。(详见证监会於 2016 年9 月 14 日刊发的执法消息。(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enforcement-news/doc?refNo=16PR92))

(ii) 此外,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汇控?)与旗下附属公司在数个司法管辖区内,因日常业务运作而牵涉监管事宜。有关汇控被谴责及罚款的重大事项,请参照汇控的年报及中期业绩报告。(http://www.hsbc.com/investor-relations/group-results-and-reporting)史女士於2004年10月1日及2011年3月1日分别获委任为汇丰及汇控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并未因上述事件遭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对她个人展开任何调查或纪律处分行动。

洪丕正 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53岁)

其他主要职务 ? 渣打银行 – 大中华及北亚地区行政总裁(2015~)及零售银行业务行政总裁(2017~)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董事长(2015~)

?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董事长(2014~)

? 渣打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2014~)

前任职务 ? 香港交易所 – 风险管理委员会(法定)委员(2008-2010 及 2014)

?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992-2015:大中华地区行政总裁(2014-2015)及香港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2008-2014))

公职 ?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 – 委员(2009~)

? 香港金融发展局 – 成员(2013~)

? 香港金融研究中心 – 董事 (2011~)

? 香港贸易发展局 – 一带一路委员会成员(2017~)

? 香港–美国商务委员会 – 委员(2016~)

资格 ? 文学士(工商管理)(美国华盛顿大学)

? 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以下有关洪先生的资料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n)(iv)条作出披露:

於 2017 年 1 月,证监会就 MIS Services Limited(前称渣打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渣打投资公司」)在 200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7 月期间,因未有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所订的要求,确保时刻聘有具备最少五年管理退休基金或公众基金的投资经验的关键人员,予以谴责及罚款 300 万港元。在所有关键时间,渣打投资公司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 详见证监会於 2017 年1 月 3 日刊发的执法消息。(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enforcement-news/doc?refNo=17PR1))虽然洪先生於有关期间内为渣打投资公司的董事,但并未因上述事件遭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对他个人展开任何调查或纪律处分行动。

史女士及洪先生均确认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准则。

於本公告日期,史女士声明其拥有 1,000 股香港交易所股份权益(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者);而洪先生声明其并无拥有香港交易所股份权益。两人均声明与香港交易所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新委任董事与任何香港交易所集团的成员公司概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

现时就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及其若干委员会(如适用)提供服务而向其支付的酬金如下。

(港元)

董事会

– 主席 2,100,000

– 其他非执行董事 700,000

稽核委员会

– 主席 200,000

– 其他成员 120,000

– 出席每次会议酬金 3,000

常务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项目监察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

– 主席 180,000

– 其他成员 120,000

– 出席每次会议酬金 3,000

支付予非执行董事的酬金是作为各人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完结时至紧随翌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完结期间提供服务的报酬(直至股东另有决定为止),惟倘非执行董事未有服务整段期间,有关酬金将按其服务期间按比例支付。

除上文披露者外,史女士及洪先生均确认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予以披露,而香港交易所亦不知悉任何其他关於委任史女士及洪先生的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