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7年8月9日,董事会宣派中期股息予於记录日期名列香港交易所股东名册的股东,股息将以现金派付并提供以股代息选择。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及通函所载条款之规限下,合资格股东有权选择以新股代替现金,又或以部分新股及部分现金的形式收取中期股息。
此外,合资格股东有权就香港交易所日後所有派付并提供以股代息选择的股息,选择预设以新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有关股息,直至其以书面通知股份过户登记处撤销该项选择为止。
发行每股新股的市值相当於股份自2017年8月30日至9月5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连续5个交易日按联交所报价的每股平均收市价的97%。按此基准,平均收市价现厘定为213.16港元,故用作计算代息股份权利的市值应为206.7652港元。
选择以股代息的合资格股东可就其於中期股息的权利收取的新股数目将如下计算:
每股中期股息
将收取的新股数目 於记录日期持有 (2.55港元)
= 并选择以新股代息 X ------------------
(下调至最接近整数) 的登记股份数目 每股新股市值
(206.7652港元)
新股不设零碎股权,剩余股息权利(如有)概以现金(下调至最接近的仙位数)支付予有关股东。
按记录日期的已发行股份1,231,597,826股计算,若全体股东皆选择以新股形式代替现金收取中期股息,香港交易所将发行约15,189,086股新股(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1,231,597,826股)约1.23%)。
下列股东毋须采取任何行动:
(A)无作永久选择并拟全数以现金形式收取中期股息者;及
(B)已作永久选择而无意撤销并改以现金形式收取中期股息者。
无作永久选择并拟以新股代替现金收取全部或部分中期股息及(如适用)欲作永久选择的股东应填妥选择表格。曾作永久选择并拟改以现金形式收取全部或部分中期股息的股东应填妥撤销通知书。务请尽快将填妥的选择表格或撤销通知书(视乎情况而定)交回以确保股份过户登记处於截止时间前收到有关表格或通知书。逾时交回的选择表格或撤销通知书概不受理。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条款,不符合资格以新股收取中期股息的股东不应填写选择表格,即使填写,有关选择表格亦告作废及无效。
若下述期间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又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截止时间将按下文(a)或(b)段(视乎情况而定)延期:
(a)若在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当日中午12时之前任何时间悬挂或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交回选择表格及撤销通知书的截止时间将延至同一个营业日下午5时;或
(b)若在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当日中午12时至下午4时30分期间任何时间悬挂或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交回选择表格及撤销通知书的截止时间将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下午4时30分,前提是该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期间概无上述任何信号悬挂或生效。
香港交易所已向证监会申请批准新股上市及买卖。股息单及╱或(若上述申请获证监会批准)新股的确实股票预期於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以普通邮递邮寄予各有关股东,邮误风险由股东自行承担。新股发行後,除不享有中期股息外,所有其他方面概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新股在联交所的买卖预期於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开始(惟需待有关股东收妥新股的确实股票後,方可买卖)。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香港交易所的董事会;
「通函」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关於中期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的股东通函;
「截止时间」将填妥的选择表格或撤销通知书(视乎情况而定)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
「选择表格」供拟以新股形式代替现金收取全部或部分中期股息及(如适用)作永久选择的股东使用的选择表格;
「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期股息」向於记录日期名列香港交易所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中期股息每股2.55港元;
「市值」根据以股代息计划用以转换现金股息为代息股份的价格;
「新股」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发行的新缴足股份;
「永久选择」股东就其於有关记录日期持有的全部登记股份,选择预设以新股份形式代替现金收取香港交易所日後所有派付并提供以股代息选择的股息;
「记录日期」2017年8月25日(星期五),即确定股东有获派中期股息权利之日;
「撤销通知书」供曾作永久选择但现拟撤回该预设并改以现金形式收取全部或部分中期股息的股东使用的撤销表格;
「以股代息计划」供合资格的股东选择以获配发新股代替现金收取全部或部分中期股息的计划;
「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香港交易所股份;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股东」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是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认可交易所,为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及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