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於2016年8月16日就深港通刊发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以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於同日就有关事宜刊发的公告。
於 2016 年 10 月 11 日,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订立协议建立深港通(「该协议」)。经各方协定的深港通主要特点(包括建立订单路由安排及合资格透过深港通进行买卖的股票)反映联合公告所载原则。
根据该协议,深交所与联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将分别平均分享因深港通产生的交易及结算费用,一如现时沪港通下各方分享收入的安排。该协议下各项安排的实施须视乎能否履行条件,包括已获得所有必要批准、实施有关安排所需的所有适用法规已获制订或修订,以及所有相关文件已获签署及生效。
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已经并将继续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刊发通告、资料文件及其他材料,为市场参与者及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提供有关实施深港通的资料及指引。
按联合公告所述,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後,方可正式启动深港通。正式启动日期一经批准,将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