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 条作出。
香港交易所知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今天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16PR80)中,原则上批准深圳与香港建立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以及批准即时取消目前沪港通下的总额度。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并深信深港通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增加投资者投资选择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联合公告载有深港通的主要特点,包括合资格透过深港通下进行买卖的股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及每日额度。香港交易所预期,由即日起至完成深港通推出就技术及营运准备需时约四个月。
由於深港通是参照沪港通现有法律、监管和营运框架,香港交易所没理由相信深港通不会落实。
然而,香港交易所股东及准投资者买卖香港交易所股份时,亦务请小心谨慎为要。投资者买卖联合公告所述任何合资格证券时,亦务请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