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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未领取的2017年度末期股息

2024-04-12 00:00:00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三十八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事宜。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没收未领取的 2017 年度末期股息 按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凡在股息派付日期起计六年后仍未领取的股息将予没收及复归香港交易所。因此,香港交易所于 2018 年 6 月 1日派付而于 2024年 6 月 1日仍为未领取的 2017年度末期股息 每股2.85港元将予没收及复归香港交易所。 凡有权收取但仍未收到香港交易所自2018年起派发的股息或仍未兑现该等股息单的股东,请尽快联络香港交易所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承董事会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秘书 曾志燿 香港,2024年4 月12日 于本公告日期,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包括 12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是史美伦女士(主席)、 聂雅伦先生、巴雅博先生、谢清海先生、张明明女士、周胡慕芳女士、洪丕正先生、梁颕宇女士、梁柏瀚先生、唐家成先生、任志刚先生及张懿宸先生,以及一名身兼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的执行董事陈翊庭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