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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丰(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8 16:39:00

兹通告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二楼维多利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此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选举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聘任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受限於并遵照所有适用法律,一般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并作出、授予、签署或签立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契据及其他文件;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授予、签署或签立须於有关期间终止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契据及其他文件;

(c)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之批准而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而配发者)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除下列原因以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行使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所附之认购权或换股权;或

(i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的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授予的任何购股权;或

(i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及

(v)本公司股东授予之特别授权,

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上文之批准须受相应限制;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下列三者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决议案所授权力被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或更新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会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如适用)名列有关名册并有权获提呈售股建议的本公司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股或(如适用)当日所持其他证券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行赋予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可法权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依照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的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劵;

(b)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可能购回之股份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劵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倘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前及截至该日止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最多可购回22,729,606股缴足股份),而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受相应限制;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下列三者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决议案所授权力被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或更新。」;及

7.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会议通告(「通告」)所列第5及第6项决议案正式通过後,扩大根据通告所列第5项决议案所述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范围(股本总额受相应限制),加入本公司依据通告所述第6项决议案所授予董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面值总额,惟该等额外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葵涌

大连排道152-160号

金龙工业中心

1座1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如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者)多位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该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

(4)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於下列期间暂停办理:

(i)为确定股东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为符合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

(ii)为确定股东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为符合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於上述第(i)及第(ii)分段所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本通告之中文译本(包括建议之决议案内容)仅供参考。如中、英文文本之间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