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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2024-06-26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7)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已由股东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中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通函(「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另有界定外,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152-160号金龙工业中心1座1楼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提呈决议案(「决议案」)已由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于股东特别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0076062股。如该通函所披露,买方于合共171205982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74.41%),其中 (i)25176000股股份由彼直接持有;(ii) 1500000股股份透过 J AND LEM持有;及(iii)144529982股股份由Peak Power以其作为李氏家族单位信托之受托 人身份持有,其为李氏家族单位信托所发行之单位持有人之利益持有该等股份。 *仅供识别 – 1 –故此,买方、J AND LEM及Peak Power必须且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合共有58870080股股份赋予独立股东有权出席并就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占本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已发行股本约25.59%。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所深知、所尽悉及所确信,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放弃投票。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须于大会上放弃就决议案投赞成票。概无人士于该通函内表示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表决反对。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委 任为监票人进行点票。有关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所投票数及占投票总数 普通决议案(附注)之概约百分比投票总数赞成反对 (a) 批准、追认及确认买卖协议及其项 10120250 0 10120250 下所有交易;(100%)(0%)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签立任何有 关文件、文据及协议,并采取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所附带、附属或与之相关之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及 (c) 待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将向于记录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宣派及派付特别股息。 附注:决议案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由于赞成决议案之票数达到50%以上,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股东特别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陈正煊先生担任会议主席。执行董事李修良先生、陈正煊先生及潘耀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Zavatti Salvatore 先生、黄达昌先生及葛友勤先生亲身或透过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陈正煊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李修良先生、陈正煊先生及潘耀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ZAVATTI Salvatore先生、黄达昌先生及葛友勤先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