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7)澄清公布 兹提述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建议宣派特别股息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知会股东,该通函第11页不慎出现文书错误,并谨此澄清(i)该通函第11页对「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执」之所有提述仅指「代表委任表格」;(ii)该通函并无随附回执;及 (iii)无论股东是否将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彼等均毋须交回任何回执。 除上文所述者外,该通函载列之所有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布乃对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作出补充,并应与该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一并阅读。已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就股东特别大会寄发之代表委任表格仍然有效。 承董事会命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陈正煊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内三名执行董事包括李修良先生、陈正煊先生及潘耀明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ZAVATTI Salvatore先生、黄达昌先生及葛友勤先生。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