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7)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 午四时三十分(或紧随本公司将于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结束后)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152-160号金龙工业中心1座1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订立买卖协议(定义及描述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通函(「该通函」),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作识别用途)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以及其执行情况;及 (b)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所有交易采取有关董事可能全权酌情认为所附带、附属或与之相关之所 有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署及签立任何有关文件、文据或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如需要);及 *仅供识别 – 1 –(c) 待出售事项(定义及描述见该通函)完成后,本公司将向于记录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宣派及派付本公司每股普通股0.1港元之特别现金股息(「特别股息」),并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认为就执行派付特别股息或与此相关而属必要 或合宜的情况下,全权酌情采取有关行动、进行有关事宜及签立有关进一步文件。」承董事会命力丰(集团)有限公司主席李修良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如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者)多位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 (4)本公司将于以下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i)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以确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为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及– 2 –(ii)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以确定股东享有建议特别股息之权利。为确立享有特别股息之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于上文第 (i)及 (ii)分段所述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本通告所载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6)本通告之中文译本(包括本通告所载决议案内容)仅供参考。如中、英文文本之间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修良先生、陈正煊先生及潘耀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ZAVATTI Salvatore先生、黄达昌先生及葛友勤先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