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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及关连交易 - 出售该物业及建议宣派特别股息

2024-05-10 00:00:00

出售该物业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物业,代价为53000000港元。

建议宣派特别股息

待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及完成后,董事会拟向于待定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宣派每股0.1港元的特别股息。本公司将就此适时另行刊发公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买方为执行董事、本集团行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此外,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低于75%,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主要出售事项,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出售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已获委任,以就相同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由于买方被认为于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建议宣派特别股息中拥有重大权益,彼已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买方外,概无董事于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建议宣派特别股息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已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获取独立股东对(i)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ii)建议宣派特别股息的批准。任何涉及买卖协议或在买卖协议中拥有权益的股东须就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建议宣派特别股息的相关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于本公布日期,买方于合共171205982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4.41%)中拥有权益,其中(i)25176000股股份由彼直接持有;(ii)1500000股股份透过J ANDLEM持有;及(iii)144529982股股份由Peak Power以其作为李氏家族单位信托之受托人身份持有,其为李氏家族单位信托所发行之单位持有人之利益持有该等股份。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买方、J AND LEM及Peak Power外,概无股东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于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建议宣派特别股息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而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建议宣派特别股息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出售事项更多详情,(ii)建议宣派特别股息,(iii)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出售事项的推荐意见,(iv)独立财务顾问就出售事项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及(v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谨请注意,由于买卖协议须待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出售事项未必会完成,并且未必会宣派特别股息。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