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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

2023-06-30 00:00:00

委任执行董事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潘耀明先生(「潘先生」)将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有关潘先生之资料 潘耀明先生,现年50岁,为本集团首席财务总监,负责管理本集团财务部、资讯科技部、内审部及人力资源部。彼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加入本集团。潘先生于零售、贸易、制造、银行及科技业之领先综合企业和跨国上市公司担任首席财务总监及高级管理层超 过20年,具备企业财务、商业及策略发展方面的经验。潘先生是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持有香港大学环境科学学士学位及澳洲蒙纳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潘先生于获委任前过去三年概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亦概无获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持有任何其他主要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潘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本公布日期,潘先生概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潘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根据其服务协议,彼之委任其后将持续有效,除非及直至任何一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作为一名本公司董事,潘先生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彼之任期仅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届时彼将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86(2)条合资格于该大会膺选连任。 根据潘先生之服务协议,彼之薪酬为每年1920000港元及酌情性花红,与作为执行董事之职务及职责和现行市况相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有关上述委任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13.51(2)(v)条知会本公司股东或予以披露之任何其他事宜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