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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公司细则

2023-04-17 00:00:00

建议修订公司细则力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本公布。 为紧跟最新法律及法规规定,包括对于上市规则附录三作出的修订,及因技术发展为本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方面提供灵活性,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修订本公司现有公司细则(「现有公司细则」)。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建议修订」)带来之主要变动载列如下: 1.删除关于本公司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入可赎回股份的规定; 2.规定本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并且该股东周年大会必须在本 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 3. 规定本公司所有股东(「股东」)均有权(a)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在本公司 股东大会上投票,惟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批准所考虑事项放弃投票的情况除外; 4.容许股东大会完全以电子方式举行,股东仅通过电子设备方式参与,或以混合会议 形式举行,股东可亲身或透过电子设备方式出席; 5.授权董事填补本公司核数师职务之临时空缺,并由董事会厘定其薪酬,该核数师的 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其委任及薪酬届时须经股东批准;及 6.于有关经股东采纳或批准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安排之运作之情况下,容许将储备资本化以缴足未发行股份。 本公司亦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其他内务修订,以使有关措辞更贴合百慕达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的措辞,及与建议修订保持一致。董事会建议本公司采纳本公司新公司细则(「新公司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公司细则。 建议修订及新公司细则均以英文编制。建议修订及新公司细则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倘建议修订及新公司细则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公司细则须待股东于适当时候将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 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有关特别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之日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新公司细则之进一步详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相关代 表委任表格之通函,将在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