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 于目标公司的投资

2022-08-3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买卖协议。

根据买卖协议,威麟(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出售事项的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向目标公司投资最多5,000,000欧元(相当于约40,551,500港元),以收购目标公司最多2.5%的股权。SHA条款书(构成买卖协议的一部分)亦已获威麟与Femto Technologies(出售事项的买方)同意,以规管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及责任。

于投资完成后,威麟将持有目标公司最多2.5%股权,并将通过目标公司间接持有最多2.5%的全部已发行Prima股份(假设于强制要约收购完成后Femto Technologies将持有全部已发行Prima股份)。

由于有关投资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投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