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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本权益

2019-11-26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易时间后,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及担保人订立收购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收购而卖方已同意出售目标股权(即目标公司全部股本权益),代价为人民币104,000,000元。

目标公司主要以自设制造设施从事制造及销售照明及灯饰产品以及LED照明及灯饰产品。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因此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