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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有关建造工程以及机电及外墙工程之关连交易

2022-09-26 00:00:00

该等公司之董事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僱主与 建造工程承建商以及机电及外墙工程承建商订立框架协议,据此,僱主有条件同意委聘各承建商,而建造工程承建商有条件同意以按不超过96,300,000港元之合约金额担任该项目之建造工程之承建商,以及机电及外墙工程承建商有条件同意以按不超过141,000,000港元之合约金额担任该项目之机电及外墙工程之承建商。

于本公佈日期,僱主为汉国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建业实业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建造工程承建商以及机电及外墙工程承建商均为建联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业实业分别拥有汉国及建联已发行股份约68.09%及29.10%之权益。 王世荣博士为建业实业、汉国及建联之主席及执行董事,并实益拥有 (a)建业实业已发行股份约62.02%之权益;(b)汉国已发行股份约69.72%之权益(包括透过建业实业持有之权益);及(c)建联已发行股份约73.68%之权益(包括透过建业实业持有之权益)。因此,建业实业、汉国及建联彼此为上市规则所界定之关连人士。

根据上市规则,订立框架协议构成该等公司各自之一项关连交易,且该等公司各自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及合约总金额超过10,000,000港元,因此建议关连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不获豁免关连交易。该等公司各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建业实业独立董事委员会、汉国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建联独立董事委员会均已成立,以就建议关连交易向该等公司各自之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该等公司亦已各自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建议关连交易向建业实业独立董事委员会、 汉国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建联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及该等公司各自之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该等公司将各自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藉以(其中包括)敦请该等公司各自之独立股东批准建议关连交易。王世荣博士及其联繫人士将须就该等公司各自有关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股东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a)建议关连交易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b)建业实业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建业实业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c)建业实业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建业实业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建业实业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d)建业实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建业实业之股东。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a)建议关连交易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b)汉国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汉国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c)汉国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汉国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汉国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d)汉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汉国之股东。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a)建议关连交易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b)建联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建联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c)建联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致建联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建联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d)建联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建联之股东。

该等公司各自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关连交易须待框架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关连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该等公司各自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该等公司之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