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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涉及回购CHINNEY SHUN CHEONG HOLDINGS LIMITED之股份

2020-08-18 00:00:00

结算契据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与FRO Management订立结算契据,据此,(i)本公司同意回购而FRO Management同意向本公司出售CSC换股股份,按代价40,000,000港元并连同本公司向FRO Management支付利息6,630,137港元;及(ii) FRO Management放弃其根据认购协议、可换股债券、换股或于其他方面关于FRO Management对机电工程业务之潜在投资(不论预期形式如何)或由此而产生而可能提出之所有权利及申索。

回购已于签立结算契据时完成。由于Chinney Shun Cheong由FRO Management及本公司分别持有25%及75%之权益,而CSC换股股份占Chinney Shun Cheong紧接完成前之已发行股本之25%,因此Chinney Shun Cheong于完成后已转为由本公司全资拥有。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回购计算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回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