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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19 22:33:00

兹通告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地下大堂8号会议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各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1. 省览并批准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本公司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27港仙;

3. (a) 重选以下本公司董事:

i. 重选黄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刘明兴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ii. 重选Rajeev Kumar MATHUR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赵玉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v. 重选黄倩如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vi. 重选陈燕燕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ii. 重选张凌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选举赵真皓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第5、6、7及8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遵守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如适用)证券上市规则之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定(经不时修订),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以及本公司细则,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之其他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所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董事之授权时。」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段落之规限下,以及遵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以及本公司细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及期权以及或以认购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力(包括可转成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期权(包括可转换成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

(不论根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总面值,除非因为: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授予的任何特别权力而发行股份,包括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的权利或任何债券、票据、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权证;

(iii) 授出期权及行使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现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授出之任何期权;

(iv)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而就本公司股份作出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或

(v) 在授予或发行上文所述之任何期权、认购权或转换任何证券为股份或其他证券之权力之日期後,於该等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项下的有关权利获行使时对应按其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及╱ 或本公司股份的数目作出的任何调整,而该调整是按照该等期权、认购权或其他证券的条款或如上述各项所建议者而作出,合共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额之10%及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授出期权,认股权证或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之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有关法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香港境外之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要求,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排除行动或另作安排)。」

7. 「动议在本通告所载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本公司增加相当於其依据本通告内第5项决议案根据及自授予本公司可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的总面额之股份数目,从而扩大本公司依据本通告内第6项决议案获授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置本公司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期权及以认购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力之一般授权,惟有关扩大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额之10%。」

8. 「动议

(a) 谨此无条件批准、确认及追认刘明辉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之雇佣合约(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按彼等绝对酌情认为必须、适宜或权宜者而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所有文件及采取任何行动以实行雇佣合约条文或使之生效;及

(b) 谨此无条件批准、确认及追认黄勇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之雇佣合约(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按彼等绝对酌情认为必须、适宜或权宜者而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所有文件及采取任何行动以实行雇佣合约条文或使之生效。」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资本中心16楼1601室

注册办事处: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11Bermuda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彼为多股股份之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之2017/18年报(「年报」)随附与股东周年大会有关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之身份,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6号舖。

为厘定股东收取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过户。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建议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或前後派付予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6号舖。

4.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持有人无异,惟如有多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如排名首位者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则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东排名次序而定。

5. 载有有关(其中包括)重选及选举董事、发行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资料之通函,将与本通告及年报一并寄发予股东。

6. 若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後仍然生效,或若香港天文台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前,宣布将会於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任何警告讯号,而(i)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定人数足够及出席之股东同意会议延期,或(ii)在没有足够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可建议,股东周年大会於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13日内的一日续会。若大会延期举行,本公司将发出续会公告。

7. 於本通告日期,周思先生、刘明辉先生、黄勇先生、朱伟伟先生、马金龙先生及李晶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俞柾准先生(替任董事为权沄相先生)、刘明兴先生(替任董事为刘畅女士)、姜新浩先生及Rajeev Kumar MATHUR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赵玉华先生、毛二万博士、黄倩如女士、陈燕燕女士及张凌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