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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有关增持一家增值服务公司股权

2022-03-10 00:00:00

收购协议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卖方(即刘先生及黄先生)订立收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合共相当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代价为30亿港元。

紧接完成前,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由本公司、刘先生及黄先生分别实益拥有51%、40%及3.5%权益,而余下5.5%权益目前由刘先生持有,拟分配予对目标集团之增长及发展作出贡献之合资格人士。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本公司及刘先生分别实益拥有71%及23.5%权益,而余下5.5%权益将继续由刘先生如上述情况持有。

上市规则之涵义

刘先生为本公司主席、董事总经理及总裁,并为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黄先生为本公司执行总裁及执行董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刘先生及黄先生各自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全部均低于5%,故订立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