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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建设华商学院及华商职业学院教学设施之建设协议

2019-12-16 00:00:00

绪言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19年12月16日,1)本集团运营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华商学院与众鑫建设签订四会校区建设协议,据此,众鑫建设(作为承包商)同意承办华商学院四会校区若干教学设施的建设工作;及

2)本集团运营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华商职业学院与金大建筑签订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及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I,据此,金大建筑(作为承包商)同意承办增城校区若干教学设施的建设工作。

于本公告日期,华商学院及华商职业学院均为太阳城发展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本公司拥有太阳城发展100%1的权益。

附注:

(1)于2018年12月22日,太阳城发展的股东通过决议案,据此:(i)太阳城发展的组织章程细则获修订,以使广州智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太阳城发展向其股东所作任何分派的100%以及太阳城发展的全部股本权益;而廖笑容女士及杨淦标先生(于上述决议案生效前持有太阳城发展的非控股股本权益)则不会享有太阳城发展的任何分派及太阳城发展的任何股本权益,前述各项自2018年12月22日起生效。

《上市规则》的影响

由于四会校区建设协议、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及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I拟建设的教学设施将由本集团自用于日常业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A条,仅以《上市规则》第14.23(3)条所载因素(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依据,四会校区建设协议、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及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I所涉交易毋须合併或视为同一交易。然而,

(a)与四会校区建设协议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四会校区建设协议所涉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及

(b)由于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及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I由本集团与同一合约方签署,且预计均于12个月内完成,因此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及增城校区建设协议II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1)条将合併为一系列交易。由于与增城校区建设协议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增城校区建设协议所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