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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的股份股息计划末期股息股份的配发基准

2023-02-07 00:00:00

有关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的股份股息计划

末期股息股份的配发基准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的通函(「该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1月27日的投票结果公告。除另有指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3年1月27日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上,股东批准(其中包括)宣派末期股息及透过配发入账列作缴足股份之方式派发全部末期股息,而不给予股东任何权利选择以现金收取该等股息代替有关配发。

末期股息股份的配发基准

诚如该通函所载,为计算根据股份股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末期股息股份数目,末期股息股份之发行价将为每股股份2.647港元,乃参考平均收市价而釐定。因此,合资格股东按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以其名义登记股份而有权收取之末期股息股份数目将按以下方式计算:

每股股份末期股息

于记录日期

将收取的末期股息 (即9.60港仙)

= 营业时间结束时 ×

股份数目 平均收市价

持有的现有股份数目

(即2.647港元)每名合资格股东将获发行的末期股息股份将按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合资格股东所持现有股份数目之比例发行,惟有关数目将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

基于(i)于记录日期已发行的1,082,405,987股股份;及(ii)平均收市价2.647港元,估计将予发行的末期股息股份数目将为39,256,129股,相当于本公司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已发行股本约3.63%及本公司经发行末期股息股份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3.50%。

海外股东

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共有1,082,405,987股已发行股份。根据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的本公司股东名册,有一名登记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股东,而并无登记地址位于香港境外地区的其他合资格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本公司已就本公司向登记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股东提供股份股息计划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例下的法律限制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查询。根据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取得的该等查询结果,董事注意到,向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股东提呈末期股息股份并无受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要求的法律限制。

因此,董事会认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限制或要求属非必要或不适宜排除登记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股东参与股份股息计划。鑑于上文,登记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股东将不会被排除参与股份股息计划。有关向海外股东提呈末期股息股份的其他详情,请参阅该通函。

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已经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股份股息计划项下将予发行的末期股息股份上市及买卖。待联交所授出上述批准后,预期末期股息股份的股票将于2023年2月27日或前后以平邮方式寄送至有权收取股票的合资格股东各自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示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如属联名持有人,则邮寄至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联名持有的股权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的地址。末期股息股份股票寄发予合资格股东后,末期股息股份预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开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