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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力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4-22 16:41:00

兹通告冠力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22-26 号A 好兆年行第一期12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段之规限下,特此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惟此项权力必须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规则(经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获准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逾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根据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B)「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特此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力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将会或可能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力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惟根据下列各项发行股份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附有权力可认购或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认股权证、购股权、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及任何证券之条款而行使任何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 根据现时为向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规定之承授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不时修订之公司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本公司股份以全部或部分代替本公司股份之股息而发行股份,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根据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根据於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向有权获得提呈发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有权认购股份之本公司购股权、认沽权证或其他证券之建议而配售、发行或授出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地区之任何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考虑支出或延误所引致任何限制或责任之程度或其他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及规定後,作出董事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C)「动议在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A)及第4(B)项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情况下,批准将董事根据该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所获授可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扩大,使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配发、发行及处理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增加,而增幅相等於董事会根据该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总面值,条件为所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逾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同时出席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委任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持有人中排名首位而出席大会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如 阁下出席本大会,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取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