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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4-12-30 16:43:00

兹通告中国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22-26 号A 好兆年行一期12 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於股份合并(定义见下文)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之首个营业日起生效後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之上市及买卖後并在其规限下:

(a) 将本公司股本中每十 (10) 股每股面值 0.002 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股份合并」)为一 (1) 股面值0.02 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

(b) 同类别之所有合并股份彼此将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并享有本公司公司细则所载之权利及特权以及受相关限制;

(c) 因股份合并产生之所有不足一股的零碎权益将不予理会及不会向其持有人发行,但所有该等零碎权益将合并计算及(如有可能)按本公司董事(「董事」)可能认为合适之方式及条款出售,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及

(d) 授权董事於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或适宜之情况下代表本公司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契据及事项以及签署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包括加盖本公司印章(如适用))以实施上述任何一项或全部并使其生效。」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同时出席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委任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

3.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持有人中排名首位而出席大会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5.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如委任人为一家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