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委员会必须由最少三位成员所组成,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2. 若委员会成员欲辞任委员会,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可於其离职前另觅替任人选。
秘书
3. 委员会之秘书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出任。
会议
4. 会议法定人数爲两名成员。
5. 会议可亲身出席或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如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举行。
6. 会议可於适当时候举行,惟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7. 委员会主席(在需要时或按其意愿)可要求本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8.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已作出规范之董事会会议程序之规定,适用於委员会之会议程序。
9. 经由全体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决议案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异。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修订及采纳
职权
10.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a) 处理与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就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而采取的相关步骤或行动向董事会作出建议;及
(b) 向本公司或外部资源寻求任何相关资讯及所有必须资源 (包括但不限於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惟有关费用需合理且适当产生),并作出所有该等事宜,令委员会可履行其职责及责任。
职责
11.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会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c) 在适当时候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每年於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报告列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包括为执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定的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
(d)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e)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汇报程序
12.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及提出建议(如有)。
附注:若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异 ,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