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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贷款协议及补充贷款协议

2024-04-24 00:00:00

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按照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95000港元。

董事会宣布,贷款人与借款人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订立补充贷款协议,以将原贷款本金额从2950000港元更改至5000000港元,惟担保人须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借款人遵行悉数偿还贷款及应计利息的义务。除经补充贷款协议所补充者外,贷款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条文保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全面法律作用。

于本公告日期,贷款人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赖福麟先生之子,因此为联系人。担保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透过间接持有本公司约32.93%的已发行股本)及借款人的伯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借款人及担保人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于订立贷款协议时,最高适用百分率超过0.1%但少于5%,而代价少于3000000港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低额关连交易并完全获豁免遵守上市规 则第14A章项下有关年度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1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如一系列关连交易均在12个月期间内订立或以其他方式有关联,则该等交易将被汇总及视为一项交易。补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贷款本金额其后增加至5000000港元,应汇总为一项交易。由于根据补充贷款协议所作出的修订,有关贷款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所述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