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有关先前顾问服务协议之公告及补充公告。先前顾问服务协议已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本公司与BCL订立了顾问服务协议,条款与先前顾问服务协议基本上相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委聘BCL提供若干顾问服务。
于本公告日期,LaiGuanglin先生(「Lai先生」)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93%,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由于BCL是由Lai先生直接全资拥有,乃Lai先生的联繫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3)条,BCL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之联繫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顾问服务协议项下BCL之服务提供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顾问服务协议之年期由本公司支付给BCL的顾问费用,有一个或多个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故上述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