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020-04-08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大纲及细则」)及采纳经修订及经重列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大纲及细则」)(「建议修订」),以(i)使大纲及细则与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相符;及(ii)作出若干其他内务修订。

建议修订所带来的主要变动载列如下:-

1. 删除「联繫人」之释义及加入「紧密联繫人」之释义,并对相关条文作出相应修改(包括规定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于其中拥有重大权益之任何合约或安排或其他建议之任何董事会决议案作出投票(亦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之条文);

2. 澄清本公司之股东週年大会必须透过发出不少于二十一个完整日及不少于二十个完整营业日的通知召开,而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必须透过发出不少于十四个完整日及不少于十个完整营业日的通知召开;

3. 规定(i)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若召开现场会议,则大会主席可真诚准许就纯粹与一个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以举手方式表决;及(ii)召开准许以举手表决的现场会议,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4. 就有关禁止董事对任何董事会决议案投票的权利,删除有关董事或其联繫人仅以高级人员或行政人员或股东身份而于其中拥有权益或董事及其任何联繫人并非合共实益拥有有关公司(或藉以获得其权益或其联繫人的权益的任何第三方公司)百分之五(5)或以上已发行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投票权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合约或安排的例外情况;

5. 规定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董事将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届本公司股东大会为止,并在该大会上获得重选,而由董事会委任以增加现有董事会人数之任何董事仅可任职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6. 加入「营业日」的释义,并对相关条文作出相应的修改;

7. 加入「主要股东」的释义,并规定为考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于其中有重大利益衝突的任何事项或业务,不可通过书面决议案以代替董事会会议;

8. 规定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二零零三年)第8条及第19条在彼等规定义务或规定范围内不适用于新大网及细则,惟新大纲及细则所载者除外;

9. 允许董事会于其会议上选出一位或多位主席;

10. 提供机制以在本公司有一位以上的主席的情况下釐定本公司各个股东大会的主席;

11. 纳入符合《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规定的有关本公司向董事及其紧密联繫人提供贷款的限制;

12. 规定董事会可议决将任何储备或资金当时的进账额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拨充资本,方式为于根据已于股东大会上经本公司股东采纳或批准之任何与有关人士相关之计划项下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奖励获行使或权利获归属之时,将有关款项用于缴足本公司僱员将获配发之未发行股份;或将之用于缴足本公司就运营已于股东大会上经本公司股东采纳或批准之任何与有关人士相关之计划而将向其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任何信托之任何受托人将获配发之未发行股份;

13. 规定本公司可在遵守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就购买其自身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4. 规定董事会可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过各种电子设备于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有关一处或多处地点同时出席及参与大会;任何以该种方式出席及参与大会的本公司股东或受委代表或任何透过各种电子设备参与以电子形式或混合形式举行的会议的股东,会被视为正式出席相关股东大会并计入大会法定人数;

15. 规定董事会会议通告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亲身或透过电话)或通过向有关董事知会之电邮地址发送电邮或将其登载于网站(倘已于网站登载相关接收同意书)之方式向董事发出,则有关通知将被视为已正式送达予该董事;

16. 规定董事可藉由电话会议、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参与任何董事会会议;

17. 授权董事会委任一名核数师以填补本公司核数师辞任后的空缺及釐定就此受委任核数师之薪酬:

18. 规定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或联交所网站的通告,在视为知会股东有关通告可供查阅之日的翌日视作已由本公司向股东发出;

19. 删除有关在本公司清盘情况下委任居于香港的人士在香港接收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条文;及

20. 在认为适宜的情况下,作出其他一般修订以更新、修饰或澄清大纲及细则条文,使之更符合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之措词。

建议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本公司即将召开的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批准通过后方告作实,并将自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之时生效。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之详情之通函,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