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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物业

2022-11-07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10,671,480元(相等于约11,783,878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