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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或然负债的进度更新

2022-09-30 00:00:00

兹提述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以及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内与本集团之或然负债相关之内容。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针对北京恒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恒嘉」,本公司一家中国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提起诉讼,指称其违反贷款合约。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底进行聆讯。该贷款合约与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有关,其条款及贷款所得款项金额和与青海订立的融资租赁协议的条款及贷款所得款项金额背对背。于本次上诉中,进出口银行作为上诉人,要求驳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通知书[2020]陕01民初659号),该判决驳回进出口银行就指称违反贷款合约针对北京恒嘉提起的索偿。于上诉案件中,进出口银行重申其索偿,要求北京恒嘉偿还贷款合约项下的尚未偿还本金、逾期利息(即将按中国同类现行商业借贷标准利率的50%另加15%收取的一般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及诉讼费用,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账面值人民币200,000,000元及人民币33,300,000元分别于借款及其他应付款中入账。

本公司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北京恒嘉已接获对上诉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即终审判决),据此(其中包括)中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本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不会对北京恒嘉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正就该判决的财务影响与中国法律顾问和核数师展开讨论。然而,由于本集团尚未开展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审计工作,本公司目前尚无法最终釐定该判决的财务影响。本公司将在与中国法律顾问和核数师敲定后,再行公佈任何重大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