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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目标公司之股份

2020-11-12 00:00:00

绪言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后),认购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认购协议,以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1.38港元认购43,000,000股认购股份。认购事项之代价将为59,340,000港元。于完成后,当与先前认购股份合计时,认购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总共55,5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经扩大股本约9.99%。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会综合计入本集团账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认购事项(与先前认购事项合併计算时)之部分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认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