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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9-07-30 00:00:00

兹通告五龙动力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阁楼会议室6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重选退任董事及授权董事会釐定董事酬金(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3.重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4.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依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其他证券)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可附加于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其他证券)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全部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或(iii)行使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僱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v)任何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于股东大会上经本公司之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供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及规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要求,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根据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可附加于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以董事釐定之价格购买其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 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于股东大会上经本公司之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C) 「 动议在上文第4(A)及4(B)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情况下,扩大董事根据上文第4(A)项普通决议案所获之授权,将本公司根据第4(B)项普通决议案之授权所回购之全部股份数目,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第4(A)项普通决议案之授权可以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全部股份数目内,惟该扩大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