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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 五龙动力(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之更新

2021-04-21 00:00:00

五龙动力有限公司(已委任接管人及管理人)(「 本公司」)董事会刊发本自愿性公告, 以提供有关五龙动力(重庆)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五龙动力重庆」,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之更新。

应五龙动力重庆之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作出有效判决, 确认苗振国(本公司之前董事) 不再为五龙动力重庆之法定代表人,并要求五龙动力重庆前总经理吴飞于判决后三天内向五龙动力重庆交回若干企业文件及资产(统称为「 企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五龙动力重庆之公司公章(「 公章」)。吴飞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 提出上诉, 其上诉请求其后获聆讯并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遭驳回。

被任命为托管企业文件的托管人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于二零二一年三月 十三日通知本公司, 其被吴飞强行抢夺(其中包括) 公章。 五龙动力重庆的律师已向当地警方报案,并通知了法院法官。 当地警方报告显示吴飞依苗振国之指示下作出行动。 自此,吴飞一直在迴避法院及当地警方多次试图执行相关命令以寻求归还被抢夺物品。

根据苗振国向法院之陈述及其向五龙动力重庆员工发出之公开信函, 其声称按五龙电动车(集团) 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之联合临时清盘人(「 联合临时清盘人」),即安迈顾问有限公司之黄咏诗及杨美莉以及KRyS & Associates(Bermuda) Ltd之Mathew Connor Clingerman之要求, 企业文件包括公章应由彼等保管,及其正就把该等物件移交至联合临时清盘人作出商讨。

本公司已向联合临时清盘人作出查询,及联合临时清盘人已通知本公司彼等并无发出任何指示或授权任何人士代表五龙动力重庆发出任何信函。

根据法院之判决,企业文件包括公章为五龙动力重庆之财产, 因此应归还予五龙动力重庆。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仍然不知道(其中包括) 公章之下落,并已向有关政府当局报告以采取适当之补救措施。

本公司将就五龙动力重庆之任何更新(如需要) 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