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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提供股东贷款

2019-12-18 00:00:00

提供股东贷款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买方与借方(目标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提供免息贷款900,000,000日圆(相等于约64,198,000港元)予借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根据该等贷款协议提供贷款之至少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该等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