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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须予披露的交易 - 提供财务资助

2022-07-04 00:00:00

提供担保

诚如天安所告知及确认,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天安、SinoTrader(天安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天安则为联合集团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占合营企业公司60%已发行股本之持有人)与BeautyPearl(占合营企业公司40%已发行股本之持有人)订立协议,据此(其中包括),天安同意就项目公司履行其于贷款(未偿还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相当于约352,941,000港元))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责任(包括任何付款责任)而以贷款人为受益人提供担保。

提供股东贷款

诚如天安所告知及确认,天安集团不时向项目公司授出股东贷款。于本联合公佈日期,南京天都(天安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向项目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69,180,239元(相当于约81,389,000港元)之股东贷款,其为免息及须应要求偿还。

上市规则之涵义

天安

由于提供股东贷款(按单独基准计算)之相关百分比率概无超过5%,故提供股东贷款(按单独基准计算)并不构成天安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佈的交易。

由于提供担保之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按单独基准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股东贷款合併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提供担保及股东贷款构成天安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佈规定,惟可获豁免天安股东批准之规定。

联合集团

由于天安为联合集团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天安订立协议及提供股东贷款构成联合集团之交易。

由于提供股东贷款及担保(按单独基准计算)各自之相关百分比率概无超过5%,故提供股东贷款及担保(按单独基准计算)各自并不构成联合集团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佈的交易。

由于提供担保之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股东贷款合併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提供担保及股东贷款构成联合集团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佈规定,惟可获豁免联合集团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