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 (1) 融资租赁;及 (2) 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

2022-10-28 00:00:00

兹提述保德国际发展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诉讼。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广明」)最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接获两项民事起诉状。

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诉讼

广明已接获联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蔚」)就一个储油罐的融资租赁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该民事起诉状,联蔚要求法院判令:

(i)相关融资租赁合约及其补充协议已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终止;

(ii)广明向联蔚支付损失金共计人民币58,464,880.00元及以其为基数按每日0.05%利率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的迟延违约金;

(iii)广明向联蔚支付因行使救济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0.00元;及

(iv)由广明承担该案诉讼费。

有关债务纠纷的法律诉讼

广明连同其三间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广明附属公司」)及一名个人(「该人士」)已接获一名民事起诉人(「民事起诉人」)就向该人士提供贷款的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该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人要求法院判令:

(i)广明及该人士共同向民事起诉人支付债务本金人民币110,657,921.80元;

(ii)广明及该人士共同向民事起诉人支付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的迟延违约金,暂计算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迟延违约金为人民币19,558,089.59元;

(iii)由广明及该人士承担民事起诉人的诉讼费人民币1,150,000.00元;

(iv)广明附属公司须共同承担上述第(i)至(iii)项;及

(v)由被告人承担该案诉讼费。

民事起诉人仅与该人士订立贷款协议,亦仅向该人士提供贷款,并未向广明提供贷款。该人士并非广明或广明附属公司的董事或法人代表,民事起诉人亦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等贷款是用于广明的生产营运。

本集团于接获该等民事起诉状后已咨询其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认为有合理理由抗辩,而广明将对联蔚及民事起诉人根据各民事起诉状分别提出的申索进行有力质询,以保障其法律权利及权益。

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