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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洋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2021-03-29 00:00:00

认购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认购人(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目标公司及担保人订立认购协议,以按认购价(即赎回金额,为优先股之认购价200,000,000港元与直至完成日期止之应计金额(直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应计金额预计约为3,825,000港元,仅供参考)之总和)认购668,571,429股目标公司之新普通股。根据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之价格将为约0.3049港元。认购价将于完成时透过抵销目标公司为赎回目标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向认购人发行之优先股应付之赎回金额支付。于完成后,认购人将持有目标公司经认购股份扩大后之全部已发行股份约65.0%,而目标公司发行之所有优先股将已获悉数赎回。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有关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00%,故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股东审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认购事项中拥有有别于其他股东之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ii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iv)经扩大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v)目标集团之估值报告;及(v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当中已考虑编制将载入通函之上述资料所需之时间。

完成须待认购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而认购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至完成为止。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