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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贷款协议

2021-08-25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临沂北控(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方与农业银行临沂支行作为贷款方,订立临沂借款合同,据此,农业银行临沂支行同意授予临沂北控一项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相等于约港币180,364,000元)之该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须以临沂北控根据临沂质押合同作出抵押及由北控水务(中国)投资(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以农业银行临沂支行为受益人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的涵义

农银金融资产为本公司多家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农业银行持有农银金融资产100%的股本权益,故农业银行为农银金融资产的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签订临沂借款合同及临沂质押合同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临沂借款合同及临沂质押合同与该等前借款合同、前融资租赁协议及该等前质押合同均与农业银行的临沂支行及一家其他支行及农银金融租赁(为农业银行的附属公司)于临沂借款合同签订日前十二个月内订立,故临沂借款合同及临沂质押合同与该等前借款合同、前融资租赁协议及该等前质押合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合併计算。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就临沂借款合同及临沂质押合同连同该等前借款合同、前融资租赁协议及该等前质押合同合併计算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1%但低于 5%,故订立临沂借款合同及临沂质押合同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刊发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