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之公佈(「先前公佈」),内容有关本集团出售其于东德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之49%权益(「出售事项」)及延长承兑票据之到期日。本公佈所用但未另行界定之词汇具有先前公佈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诚如先前公佈所披露,出售事项之部份代价90,000,000港元之金额以买方于完成时向卖方发行承兑票据偿付,而承兑票据之到期日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延长两(2)年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于本公佈日期,承兑票据之全部本金额90,000,000港元仍尚未偿还。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买方、卖方及担保人订立承兑票据之第三份补充契据(「第三份补充契据」),据此, (i)订约各方同意将承兑票据之到期日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进一步延长一(1)年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及(ii)买方同意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或之前偿付于承兑票据项下应付之尚未偿还利息,金额约为5,415,000港元。除上述修订外,承兑票据之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就本公司董事(「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担保人(其亦为买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董事认为,第三份补充契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