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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2-18 00:00:00

须予披露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买方、卖方及担保人订立协议,据此,(i)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10,000,000元,及(ii)担保人同意担保卖方履行协议项下之义务。

于交易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以及资产及负债将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交易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