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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1-14 00:00:00

须予披露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10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41,000,000元。

于交易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将于本集团之账目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交易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