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收购TOTAL FAME HOLDINGS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主要交易

2019-12-18 00:00:00

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买方、卖方及担保人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销售股份,总代价为70,000,000港元,且担保人同意担保卖方履行于协议项下之义务。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于本集团之账目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交易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全部均低于100%,故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批准协议及交易事项之股东批准。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协议及交易事项。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协议及交易事项;(i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iii)经扩大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iv)目标集团之估值报告;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进一步详情,原因为需要更多时间编制上述资料以供载入通函。

交易事项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而有关先决条件可能会或不会获达成,因此,交易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