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起,王颖千女士(「王女士」)已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调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调任」)。于调任后,王女士仍担任董事局主席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
王女士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王女士,55岁,自二零一八年六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彼持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颁发之中级经济师资格证。王女士于一九八五年至二零零六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并于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担任其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女士于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六年任职于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并于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担任其副行长及于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担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之董事。于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王女士为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2322))之执行董事。彼自二零一六年三月起亦获委任为万瑞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公司)之监事及自二零一八年三月起获委任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88)之附属公司)之独立董事。王女士于商业银行领域拥有逾三十年经验,于项目管理及融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鑑于调任,王女士已与本公司互相协定终止于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订立彼担任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函件,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起生效。王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年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王女士将有权享有每月100,000港元之董事薪酬,此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及彼之经验及于本集团之职责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佈日期:
(1)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王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2) 王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权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3) 于过去三年,王女士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
(4) 王女士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女士已确认,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所载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有关调任之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局谨此衷心感谢王女士于非执行董事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并期待彼担任执行董事之新职位继续作出贡献。